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劳务报酬支出,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高质量运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内政发〔2011〕12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区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劳务报酬发放范围包括专家论证、评审费、培训费、学术报告(讲座)费、专家咨询费、学报审稿费、聘请临时代课教师课酬、临时用工劳务费等。
第三条学校劳务报酬发放的对象为本校教职工、在籍学生和其他人员(包括校外专家、学校离退休人员、临时劳动合同人员、临时劳务协议人员等)。
第四条劳务报酬发放按照“符合规范、工作必需、从严控制”的原则,由发放单位按决策程序集体研究确定。
(一)符合规范。劳务报酬发放应严格执行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发放程序、发放范围和标准。本办法所列发放标准原则上为各类劳务报酬的上限。
(二)工作必需。劳务报酬发放应遵循“非必需,不发放”原则,不得扩大范围,不得虚报冒领。
(三)从严控制。按照“过紧日子”的要求,发放劳务
报酬应遵循从严从紧原则。发放单位应根据劳务工作量及提供劳务人员实际情况等在预算额度内发放。
第二章劳务报酬发放管理
第五条向在职在编教职工发放的各类劳务报酬,全部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在年终奖励性绩效核拨时予以扣除。
其中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的劳务报酬包括:
(一)对外承担的各类考务工作,并按规定使用相应专项资金发放的劳务报酬(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等);
(二)开展科研及相应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使用各类科研经费(含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草原英才经费等)及其他以教师个人名义下达的专项经费(如自治区本级引进人员经费、留学人员经费、青年科技英才项目等)发放的劳务报酬;
(三)承担外部委托的专项项目(如部门代管经费项目、学校不可统筹的特定任务项目、各类培训项目等),并使用相应专项资金为完成相关工作发放的劳务报酬。
第六条在职在编教职工承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各单位应在本单位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解决;绩效工资已体现的工作量,不再另行发放劳务报酬。
第七条除本单位年终奖励性绩效及不纳入学校绩效总量的经费,各单位不得为本单位的在职在编教职工发放劳务报酬。
第三章劳务报酬发放程序
第八条各类劳务报酬发放的范围和标准见附件1,发放标准均为税前(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发放劳务报酬的,按照《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发放劳务报酬的经费来源:
(一)各单位发放劳务报酬可以从运行经费、专项经费、年终绩效总量中列支,其中向在职在编教职工发放劳务报酬时,使用运行经费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专项经费的比例不得超过10%。
(二)使用科研经费发放的劳务报酬,从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经费中发放。
(三)各单位聘请临时代课教师的课酬,统一纳入本单位年终奖励性绩效总量,由各单位负责发放。
第十条劳务报酬按照“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审批发放。经费审批人为直接责任人,应确保发放的劳务报酬符合相关规定,并对发放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一)各二级学院发放劳务报酬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双人审批;
(二)党群、行政、教辅部门发放劳务报酬由各单位班子集体研究、负责人审批。
(三)使用科研经费发放劳务报酬,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第十一条各单位发放劳务报酬需提供包括领取人姓名、
身份证号(职工号、学号)、工作单位、职称、劳务时间、劳务内容、发放标准、应发金额等内容的说明(详见附件2)。
第十二条各单位向在籍学生、其他人员、在职在编人
员发放未计入绩效工资基数的劳务报酬,当月累计金额超过
500元的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三条发放劳务报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统一代扣代缴,其中向在职在编教职工发放的劳务报酬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
第十四条劳务报酬按照税后金额直接发放至提供劳务人员的个人银行卡。
第十五条凡有违规发放劳务报酬行为的,签批人承担主要责任。对违规发放的劳务报酬全部清退并收回,并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对违纪违法的,按照相关制度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财务处依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符合国家、地方、学校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劳务报酬发放范围及标准
序号 |
工作内容 |
发放标准(税前) |
1 |
评审费 |
专家论证、评审费 |
1.评标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①评标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300元发放; ②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③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当天1200元可封顶; 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500元发放,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 3.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发放。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的不计算,0.5小时(含)以上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4.按要求从国家级专家库和跨省的行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或者经批准由招标人、采购人特邀的专家,可在此基础上上浮50%; 5.担任评标小组组长的专家,可多发放100元。 |
其他评审活动 |
1.现场评审:呼和浩特市范围内100~1000元/ 人·半天;外地专家可以酌情上浮,但原则上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倍。 2.通讯评审:按照市内专家现场评审费用标准减半执行。 |
2 |
培训费、 学术报告(讲座) |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2.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为多班次合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发放标准 |
3 4 |
专家咨询费 |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标准不超过30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标准不超过1800元/人·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标准上浮50%执行。 2.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会期为半天的,按照上述标准的60%执行;会期不超过两天(含)的,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一天、第二天按照上述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照上述标准的50%执行。 3.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相关标准执行。 4.以通讯形式组织的,按次计算,每次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 |
4 |
学报审稿 |
审稿、审读、翻译、约稿、排版、校对、制图等 |
1.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 2.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20~100元; (2)汇编:每千字10~20元; (3)翻译:每千字50~200元。 |
5 |
聘请临时代课教师课酬 |
参考学校临时代课教师相关制度执行。 |
6 |
承担外单位委托的一事一议专项工作发放的劳务报酬 |
在专项经费实际划拨额度内扣除必要支出外,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测算发放标准。 |
7 |
临时用工劳务费 |
按签订的临时用工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量及市场行情在合理范围内确定。 |
说明:1.发放标准上级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2.本办法所列标准均为各类劳务报酬发放的上限,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量及专家情况降低标准发放,但一般不得突破 3.本办法所列范围及标准根据上级管理部门规定定期更新。 |
附件2
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劳务报酬发放明细表
发放单位: 劳务费口 咨询费口
序号 |
领取人工号/身份证号 |
领取人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劳务时间 |
发放标准 |
工作量 |
应发金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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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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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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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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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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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
阐明发放事项、主要工作内容、工作性质以及发放理由等 |
说明:1.各单位(部门)发放各类劳务报酬需填写本表,并作为《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劳务薪酬申报预约单》附件提交至财务处 2.“劳务时间”指提供劳务的具体日期; 3.“工作量”单位应与“发放标准”单位一致。 |
经办人: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