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学生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 公派出国(境)是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或自治区相关部门资助等渠道派出;参加我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或科研机构(教育中介机构)交流合作协议约定的国(境)外交流项目;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短期出国(境)访问等。
第三条 公派出国(境)类别:
1. 按期限:分为短期(出国(境)在3个月及以内)和长期(出国(境)3个月以上)。
2. 按目的:分为课程学习、文化交流、科研合作、学术会议、海外社会实践、攻读学位等。
3. 按经费来源:分为政府资助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等)、校际(企)合作公费项目、校际(企)合作自费项目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全面负责出国(境)学生工作,包括协调和对外联络、发布相关通知、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等。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按名额和条件对本单位的申请人进行初选和推荐工作,负责办理获准者的院内请假、审批和返校后报到注册、境外学分与成绩认定等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出国(境)本科生的学籍处理、境外学分与学位终审等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境)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
第三章 出国(境)项目的申请、选拔和派出
第八条 学校每学期根据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或科研机构所签署的学生交流项目,及时向全校发布交流项目、选拔对象及条件、名额等具体信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办法选拔交流学生。交流项目如对方学校无对口或相关专业的,原则上不予派出。
第九条 公派出国(境)学生项目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我校正式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2.外语能力优良,身心健康。
3.在本校期间学业及表现优良,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
4.已交清应缴的我校各项费用,具备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在校期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校际交换生项目出国(境)学习。
5.符合各类项目或接受方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6. 以下几种学生不得派出:
(1)受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在校期间累计有3次以上(含3次)重修科目记录者。
(3)休病假半年以上或正患疾病生活难以自理者。
(4)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国留学者。
第十条 申请公派出国(境)交流项目的学生,应认真填写好《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学生公派出国(境)交流项目申请表》,并按具体项目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遴选后,报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存档。
第十一条 获准公派出国(境)的学生,应认真填写好《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学生公派出国(境)审批表》,凭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开具的《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学生公派出国(境)任务书》,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请假)手续或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二条 获准公派出国(境)的学生应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并按对方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不得自行与对方联系。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公派出国(境)学生在国外的学习交流时间,视为其整个培养过程的一部分,学习年限连续计算,计入学校规定的在校年限。
第十四条 本校公派学生在国(境)外学习、进修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应于合作院校(机构)每学期结束后,由该校(机构)密封寄至本校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第十五条 公派本科生参加学校组织、派出的交流项目在国(境)外学校(机构)学习(实习)交流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可以根据专业需要和学习量对等的原则,由学生填写《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本科交流生学分转换审批表》,经学院分管领导确认,报送教务处,计入学生学习成绩总卡,并免修我校相应的课程。
为满足国家对交叉学科人才的需求,凡参加《2+2》、《3+1》校际交流项目本科学生,可申请攻读与国内专业相似或相关专业学位,其在境外所修课程学分的转换,由学院根据国内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总体要求,按学时数总量相当、课程名称(或内容)与该专业教学计划相关的原则,以学年为单位进行打包认定,报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备案,由教务处终审。
凡取得国(境)外高校学位并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者,我校对等授予其国内相应学位。
教务处拥有是否承认上述学分及学位的最终审定权。
第十六条 各类公派学生在国(境)外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也可同时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七条 公派出国(境)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应经常向学校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遵守我国及对方国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有损两校友好关系之事;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
第十八条 学生在国外交流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提前召回学生,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1. 违反当地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被接收方通报回国者。
2. 拖欠接收方费用,影响项目正常运作者。
3. 公开发表不实言论,恶意污辱国格丑化本校形象者。
4. 用欺骗等手段刻意挑拨两校友好关系者。
5. 因健康原因不宜继续在外学习者。
第十九条 公派出国(境)学生必须按时返校办理报到手续,并于返校两周内向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和所在学院各提交一份“出访交流报告”。学生出国(境)逾期,擅自超过批准返校时限未返校者,学校将依据学籍管理规定给予处分,直至退学处理。协议规定的留学期满后,欲延长留学期限者,需在期满前60天向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所在学院及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本校根据学生在外留学的综合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并在收到申请后30天之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条 公派学生在国(境)外的学费、旅费、住宿费、生活费、书籍费与保险等,均由相关项目经费或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长期公派项目学生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前必须缴清本校的全部费用,不得欠费;同时还应一次性缴清本校学籍续存期内的所有学费(住宿费可免)。
短期公派项目学生应正常缴纳本校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分管领导应作好出国(境)学生的管理工作,并指派教师(本科生为辅导员)负责公派学生在国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