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2017年校级科研项目立项协议书的通知

来源: 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7-07-13 浏览量:

呼和民院院字[2017]50号   签发人:格日乐图

各项目负责人:

  经科技处资格审查、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申报的102项校级科研项目将采取项目负责人自愿签订项目立项协议书(见附件)的方式获得立项,并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博士项目与重点项目:项目负责人自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三年内必须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并在五年内完成下列任意一项任务即可结题。

  (一)申请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

  (二)项目成果获得省部级政府奖二等奖以上(包括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自治区自然科学奖)。

  (三)CSSCI 或CSCD核心版、扩展版发表4篇论文 (SSCI论文 、SCI论文等同于上述2篇) 。

  (四)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外加CSSCI 或CSCD核心版、扩展版发表2篇论文或获批国家专利1项外加CSSCI 或CSCD核心版、扩展版发表3篇论文。

  二、一般项目:项目负责人自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三年内必须申报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并在五年内完成下列任意一项任务即可结题。

  (一)申请省部级科研项目立项(包括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

  (二)项目成果获得省部级政府奖三等奖以上(包括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自治区自然科学奖)。

  (三)CSSCI 或CSCD核心版、扩展版发表2篇论文 (SSCI论文 、SCI论文等同于上述2篇) 。

  (四)省部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外加CSSCI 或CSCD核心版、扩展版发表1篇论文或获批国家专利1项外加CSSCI 或CSCD核心版、扩展版发表1篇论文。

  三、研究周期内未能完成结题任务的,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所支持经费的退还意见。

  四、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研究周期以其项目结项之日算起。申请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项目必须将成果形式更改为系列论文或专著。

  五、项目负责人自行下载《项目立项协议书》并填写相应内容,使用A4纸打印2份于7月17日上午报送科技处(综合楼1205室),并现场签约。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阿如汗

  联系电话:6586627

  附件:项目立项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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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