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处 发布时间:2021-03-17 浏览量:

内发改规范字[2014]2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自治区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的工作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价格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加强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作为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努力抓出成效。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教育内部审计机构要将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收费检查和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清退违规收费,严肃处理和追究乱收费行为,确保我区教育事业健康顺利发展。

附: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

2014年3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


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部署,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高校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更不允许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混合收取。高等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三、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高校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自治区教育厅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两部门共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学校不得将国家和自治区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四、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示制度

高校要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将按规定权限批准的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务校务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五、强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督检查

高校要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价格、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严禁学校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名义向学生乱收费。

六、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以下所列高等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为同类学校共性项目,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各地区高等学校应本着易少不易多,易严不易宽的原则,根据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实际需要有选择性地安排。高等学校除下列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外,因教育教学需要确需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的,应说明理由由自治区教育厅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批准。

服务性收费:

1.学生宿舍上网费,按月缴费,每月15元(限时80小时),按时缴费,每小时0.5元(最小购买单位10小时);学校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任务规定的计算机上网之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每生每小时收取2元上网(机)服务费。

2.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图书证、校园卡、就餐卡、医疗证、毕业证等各类证卡不收取费用,学生因丢失证卡而补办的,可不超过其工本费的2倍收取;

3.学校应学生及家长申请,为已毕业(含肄业)的学生查阅其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等档案资料,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的,可适当收取费用,每人次收费最高不超过每份10元,每增加1份收费最高不超过2元;需提供外语翻译等劳务性服务的,其费用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的原则制定。特殊原因(如出国等)需要提供查阅档案并提供服务的,按上述标准收取费用。

4.学校图书馆为学生正常完成课业提供本馆资料检索查询等不得收费。

5.学校医院收费按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学生自行车、汽车停放费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6.其他未定服务项目,如课外游泳,公共浴室、体育活动场馆、校区观光车等,应按成本补偿,按不盈利原则由学校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实行收费公示。

代收费:

1.学生体检费,高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专业要求,在校医务室(所)、附属医院对入学新生进行体格检查时可收取体检费。包括一般体检、肝功、胸透、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一次性耗材、采血费);预防接种费(学生自愿项目)包括乙肝疫苗、甲肝疫苗、结核菌抗体检测、结核菌试验。收费标准不得超过现行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

2.军训费(含服装)每生不超过100元。

3.军训服装、学生床上用品等要坚持通过招投标采购,保证商品质量和价格合理;高等学校学生的教材费应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学校公寓床上用品收费要列明单项商品价格。

4.超额用水用电费。在保证科学计量的前提下,可以向超用定额水电指标的学生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七、学校在收费前,需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票,自觉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规定中未做规定的收费,各学校不得自行收取。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开始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23 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