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完成相关审计业务并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审计业务机构。
第三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学校内部审计业务的行为。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经学校批准,可进行委托审计:
(一)审计处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需要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监督检查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六条 学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采取有偿服务方式进行,所需费用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二章 选择中介机构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委托审计的相关要求,确定遴选中介机构的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 委托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第九条 审计处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形式,确定中介机构。
第三章 签订委托审计业务合同
第十条 审计处根据委托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从备选库中选定中介机构,按照合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学校与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委托审计业务合同。
第十一条 委托审计业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内容;
(三)审计质量要求;
(四)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八)保密事项;
(九)双方的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在委托审计过程中涉及合同之外其他事项的,学校可以与中介机构签订单独的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十三条 学校和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相关约定。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充分了解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审计方案的详细内容,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
第十五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确保中介机构业务实施过程的顺利。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审计处督促其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可以向学校建议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五章 评价审计质量
第十九条 审计处可以针对具体的审计项目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也可以针对中介机构一定时期的工作质量进行总体评价。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一般包括:
(一)履行合同情况;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
(三)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五)其他方面。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可以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把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选择和确定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中介机构违背合同约定的,审计处根据评价结果,依照合同约定,向学校建议追究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