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断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营造人人学纪的浓厚氛围,新闻传媒学院党总支开展“党纪天天学”系列活动,旨在带动全院师生认真学习领会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本期学习《条例》第五章“其他规定”之第四十五条。 原文如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