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各部门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内财资规[2017]1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教学系(部)、行政处室、各研究中心和教学辅助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的通用资产配置行为。包括学校公用经费、部门切块经费、自筹资金、捐赠、调拨的通用资产。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资产,是指各部门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主要包括《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通用资产配置标准》(附表)所列资产品目。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设备、家具,按照与部门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因保密、维稳以及其他特殊工作需要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是我校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国库支付以及资产处置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通用资产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 (一)配置数量上限根据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实有人数等因素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 (二)价格上限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市场行情确定。 (三)使用年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资产的使用频率、耐用程度等因素确定。未达到使用年限的,除客观原因造成损坏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第五条 通用资产配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应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规定、学校财力情况以及政府采购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和更新资产配置标准。 第七条 各部门按照本规定,结合部门职能和工作需要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并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规定计算的数量、价格总量内,合理安排本部门通用资产配置。 第八条 对于特殊业务,现有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按照《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资产管理办法》、《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审批、采购等手续。 第九条 本规定实施后,严格按照规定要求配置资产,违犯本规定超标准配备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条)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2018年3月15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