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是采购优质优价的基础,也是供应商竞争报价的基础,更是推行最低价法的前提。采购人应提前明确和细化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包括技术需求和商务需求。对于可以直接引用需求标准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的项目,应采用最低价法进行评审。采购需求应该客观、量化,否则不得作为实质性需求。未列入采购文件、未客观量化的采购需求,必须明确后重新竞争报价。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但应明确、细化,不得交给供应商或评审专家来决定。需要供应商提供或与之协商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的项目,不宜采用最低价法,也不宜采用招标方式。除与供应商的经验和履约能力有直接影响的创新合作采购项目外,业绩、履约方案在其他项目中不应作为评审因素。此外,商务、履约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应提前写进采购需求和招标文件之中,不得与供应商协商或随意改变。
最低价法是一种基于市场的高效评审方式,而诚信报价是市场交易的“基石”,故笔者认为,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是推行最低价法的保证。一是投标、履约保证金制度。当出现不诚信行为时,由金融机构先行赔付并予以追缴。在预防采购风险的同时,构建信用评价体系,促进信用市场发展。金融机构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减免担保费用,才是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的良策,而不是拆除金融机构担保的“防火墙”。二是恶意低价的甄别预防机制。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报价,也可以拒绝异常低价,还可以依照采购文件的约定要求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并针对履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明确争议处理等问题。当然,更重要的是通过监管机构将失信供应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让失信者处处受制。
最低价法也有灵活的一面,价格扣除不仅适用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且还支持多种可选的采购需求。例如,对于便携式电脑采购,采购人愿意为“标准续航时间延长2个小时”承担市场价差,故可将此需求作为价格扣除项,按市场价差提高最高限价、明确扣除比例,让具有延长2个小时续航时间的产品也可参与竞价。当然,价差和扣除比例应该可以与市场比较且是合理的,供应商质疑投诉也应以市场价格作为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需求标准统一的项目,甚至是财政部制定发布过相关需求标准的项目,推广最低价法也应循序渐进,不能“一刀切”。例如,电梯、空调等通用货物的报价一般包含安装及材料费用,但如果安装涉及建筑物结构时,就不宜强行照搬最低价法;医院诊疗场所、学校科研教学场所的物业服务,不宜套用办公场所的物业服务标准。即使是制定出台办公场所的物业服务标准,具有特殊安保要求的部门、场所也未必完全适用。因此,对于不适用最低价法的特殊情况,采购人应向集中采购机构解释不宜集中采购的原因或公告理由,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主动接受监督。
总之,最低价法符合市场交易规则,程序简单,难以人为操控,是政府过紧日子的应尽之策。需求标准统一的项目应采用最低价法,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部门应带头推行最低价法,但要防止滥用。此外,推行最低价法,明确采购需求是前提,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是保证,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