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精神,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并结合实际,做好本部门、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夯实资产管理基础,不断提升资产管理水平。 二、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自治区本级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盟市以下各级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及本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