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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言文学系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浏览次数::[] 时间:2016年07月10日 00:00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院党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内容精神,根据我系的具体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度。

第一条广大教师和党员要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章》等有关规定,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带动全体工作人员搞好廉政建设。

第二条认真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条全体教师应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条全体教师要坚决执行上级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六条禁令”,自觉做到不索贿、受贿。

第五条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自身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严格按照法规、制度、程序办事,不得以权谋私。

第六条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考核,并通过民主生活会,严格检查自己,开展相互批评,发现违法违纪者,立即跟踪追究、严肃处理。

第七条对违反廉政规定的人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将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党纪、政纪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全体教师要发扬我党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勤俭节约,在全系树立良好的廉政勤政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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