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密切党群关系,构建民主、开放、规范的党务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党务公开是指系党总支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通过一定形式将党内事务及有关信息真实、及时地向党员或群众进行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围绕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持党的先进性,以强化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意识、保障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民主权利为重点,积极探索学院党务公开的有效途径,切实增强党务工作的开放度和透明度,充分调动党员参与学院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党务公开工作的目标: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和党内民主监督制度,使民主集中制得到有效执行,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得到切实加强,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党组织和群众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得到切实保障,进一步形成以制度管权、制度管人、制度管事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原则:
1.服务大局,促进发展;
2.依法依纪,有序推进;
3.因地制宜,务求实效;
4.科学规范,突出重点;
5.积极稳妥,适当公开。
第六条 系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总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组成,党总支书记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全系的党务公开工作。设立一名党务公开信息员,负责党务公开信息搜集整理与报送。党务公开工作要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本单位党员、群众关注的党内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的都要公开。
第八条 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的情况,本级党组织对重大问题决策的情况;
2.系党总支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完成情况;
3.干部选拔任用、民主评议、奖惩考核情况;
4.组织设置、党内选举、党员发展、党内表彰、党费收缴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的情况:
5.群众反映突出的有关党务工作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6.党总支工作分工情况;
7.专题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重要案件的情况通报;
8.其它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党务公开的形式:通过会议、查阅的方式公开。
第十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
1.提出和审批。由系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2.公开。公开主体将审批或讨论决定后的公开事项,按方案规定的形式和时限进行公开。将经审批后的内容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予以公开。党总支应在本系设立相应的党务公开栏,让基层党支部、党员和群众随时都能查询到党内的相关信息。
3.意见反馈。要落实人员,定期收集整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署名意见,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本人。
第十一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分为四种:
1.长期公开。主要指党的有关政策、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
2. 定期公开。主要指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一般每年或半年或每季度公开一次;
3.分期公开。主要指动态性阶段性工作,按进展情况逐段公开,该项工作结束时还要进行总结性公开;
4.适时公开。主要指临时性工作的公开。适时公开必须在党务发生1 O日内、最长不超过2 O日公开。除采用会议形式公开外,其它形式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党务公开要根据各项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区分公开的范围。对于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的内容,只在党内一定范围内公开;不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一般性、日常性的党务在党内公开;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在全校公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有关规定不实施党务公开的;
2.违反本规定关于公开内容、形式、程序、时限的;
3.隐匿、故意不真实公开或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4.公开给他人和组织造成损害的;
5.公开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第十四条 系成立党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由纪检委员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党务公开与系务公开联动机制,党务公开和系务公开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系党政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