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机构设置/政策法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人才团队/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党建工作/下载专区/通知公告/相关链接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校内制度>>正文

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2]  来源:

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内政发〔20172号)、《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内蒙古教发〔20222号)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学校科技成果的管理与转化。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在编教职工、在校学生在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工作、学习期间,以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的名义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指创新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转化、新技术的应用推广、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软件著作权、社会咨询服务、作品与著作权等。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制。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科研处(社科处)、国资处、财务处、人事处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法律等相关专家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社科处)。

第五条 根据管理与监督并重的基本原则,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是分级审批管理机构,科研处(社科处)是归口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管理。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入库、管理由国资处负责;无形资产入账由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工作由科研处(社科处)负责。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的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制度。师生按照学校要求,对已完成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进行整理、登记、归档和报备,并纳入科研处(社科处)统一管理。

第八条 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一)协议定价参与人除成果转化申请人和技术受让方外,还须有科研处(社科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代表,以及不少于1/2的成果完成人(含第一完成人)共同参与。

协议定价过程中,科研处(社科处)负责核对科技成果所有权、完成人等基本信息;国资处负责审定成果是否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财务处负责核对技术受让方财务诚信;申请人之外的成果完成人负责核对成果拟定价格。

(二)采取协议定价的,必须在校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成果名称及证书号、成果完成人等基本要素,以及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化的相关手续;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无异议后重新公示。异议必须实名、书面向科研处(社科处)提出。

(三)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到规范的技术市场进行科技成果挂牌交易、竞价拍卖。

第九条 单项科技成果拟定价格在25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科研处(社科处)审批;拟定价格在25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需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拟定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校党委会议审批。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不同方式按以下相应规程办理。

(一)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

1.申请。由成果完成人向学校提出成果转让或许可申请。须明确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且所有完成人签字确认。

2.定价。由成果转化申请人选择定价方式,由科研处(社科处)组织进行定价程序,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3.审批。依据拟定价格由相应的审批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4.签订合同。根据审批结果,由科研处(社科处)组织成果转化申请人和技术受让方签订合同并备案。

(二)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

1.申请。由成果完成人向学校提出作价投资申请。须明确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且所有完成人签字确认。

2.定价。由成果转化申请人选择定价方式,由科研处(社科处)组织、进行作价投资的定价程序,拟定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持股数量及出资比例等事项,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3.制订出资方案。由国资处代表学校组织成果转化申请人和技术受让方,共同协商、草拟技术出资方案。

4.审批。依据拟定的作价投资额度,由相应的审批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5.办理出资手续。根据审批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实施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国资、财务和专利变更手续;并组织成果转化申请人和技术受让方签订技术出资转让协议并备案。

(三)科技成果以完成人自行或与他人合作投资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可按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转化方式,将科技成果转化至所创办的企业。

(四)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建立科技成果与技术转化情况报告制度。由科研处(社科处)负责整理技术转化相关合同、作价投资企业资料以及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权益分配等信息,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四章 收益与分配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经济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开设专用项目统一管理,扣除转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中介费、转让费、许可费、评估费、拍卖佣金、税金等,余下收益为可分配收益(净收益)。净收益分配各方按照税前收益进行分配,需缴纳的税费由各方在分配后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的技术许可和技术转让净收益,原则上按成果完成人80%、学校20%的比例进行净收益分配。

学校净收益部分中:20%由学校统筹,主要用于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等相关工作;80%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

第十五条 以作价投资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所得股权及其收益按成果完成人80%、学校20%的比例进行分配。学校部分的股权由国资处代表学校管理或持有。对于重大科技成果产权和股份转化等事宜,学校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依托区内外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提供中介服务,相关平台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总额不超过10%的中介服务费。该费用在进行收益分配之前扣除。

第十七条 成果完成人部分的净收益可由成果完成人选择以下两种或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提取,具体方式和比例由成果完成人确定:

(一)直接领取现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后转入完成人银行卡;

(二)用建设立项课题经费,按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成果完成人之间分配时,依据成果转化申请时提出的具体分配方案,由财务处执行。

第五章 附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有关人员、部门应及时向科研处(社科处)、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报告。对于特别重大的问题,学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学校在根据科研工作考核办法进行相应级别的科研工作量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

成果名称


成果类型

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转化新技术的应用推广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软件著作权社会咨询服务作品著作权□其他

授权号


是否涉密


申请人


学院名称


联系电话


邮箱








成果简介

(序号、成果类型、名称、授权号、授权日期、证书编号、专利号、权利人、发明人、发明专利有效状态、成果简介)




转化方式



定价方式

□协议定价 □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










完成声明及

收益分配信息

本人同意以下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违反学校相关保密规定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承诺该科技成果所涉及知识产权状态有效,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抵押、担保、许可、转让、共享等情况,无法律纠纷。如有材料虚假或违纪行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如产生异议,保证积极协助处理。

姓名

身份证号

收益分配

百分比

签字确认

















技术受让方

单位名称



联系人



电话


是否存在关联

交易

科技成果的全部完成人及其亲属、利害关系人与技术受让方(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是否存在投资、联营、参与管理或其他利益关系,如有,请具体说明。

口不存在

口存在何种关系:


申请人签名:

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字: (学院公章)

 

科技成果转化

领导小组意见




(公章)

 









上一条: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下一条: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 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科研处(社科处)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路56号

 ◎电话:0471-6586627 邮编:01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