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科研经费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精神,提升科研管理服务效率,明确、规范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行为,根据《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研经费使用严格实行项目预算额度控制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使用科研经费时,应承诺遵守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经费使用中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杜绝奢侈浪费。
第二章 报销要求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须依照项目预算报销相关支出,超范围、超额度支出的,不予报销。如需调整项目预算,依据《办法》第八章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五条 报销票据基本要求:
(一)用来报销的原始票据须真实、合法。发票付款方须是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项目负责人须在网上查询发票真伪并对业务的真实性和票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
(二)当年开出的票据当年报销。如有特殊情况未能在当年及时报销的,项目负责人须提供相关说明,并经学院(部门)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和财务处分别签批,最迟在下一年度的3月底前报销。
(三)购物发票上应列明购物明细,如未列明购物明细(如仅填写“办公用品”等),须附税控系统购物明细,且报销单中实物验收人一栏须由“实物验收人”确认后签字,不再单独填写实物验收单。
(四)网上购物应提供支付截图后办理报销手续。
(五)国外取得的报销票据,有关报销所需的关键内容、金额及汇率证明必须经学校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确认、加盖公章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签批程序严格按照《办法》执行,在具体报销过程中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设备费报销:
1.设备购置应当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列明的设备品目执行,预算未列明的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限制重复购置。
2.使用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限额标准及其它政府采购约束,采购计划及采购合同无需在政府采购监管平台进行备案或审核。
3.科研设备采购执行《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院发〔2022〕10 号)。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履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的采购机制。项目负责人提出采购申请,由所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执行。
(二)业务费报销:
1.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辅助材料、实验动物以及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和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运杂包装费等。办公文化用品、电脑耗材不得在材料费中列支。
2. 测试化验加工费报销:
测试费报销需提供测试方出具的发票。单笔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还须附测试清单、测试结果;1万元以上的还须提供项目负责人与测试方签订经学校盖章的合同。利用校内实验室或仪器设备完成的测试、化验、加工,可通过校内转账方式支付费用,但须提供二级学院加盖印章的收据以及测试明细。
3.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报销:
(1)论文发表版面费报销时原则上应当提供录稿通知或刊物封面及文章首页复印件。
(2)单次或批量支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出版费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政府采购手续。20万元以下的出版费,应提供项目负责人与出版商签订的经学校盖章的出版/印刷合同。
(3)报销打印、复印、彩扩等支出费用:单笔金额在 1000元以下的,直接凭发票报销;单笔金额在 1000 元及以上的,需附明细清单。
(4)专业通讯费、网络使用费在项目经费预算范围内可报销。
(5)报销图书购置费应按照国家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规定执行。
4.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报销:
(1)会议费:
会议审批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申请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讲座(论坛)、国内哲学社会科学等会议由党委宣传部审批。申请举办国际会议或邀请外国专家讲学由院长办公室审批,党委宣传部备案审查。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其中,交通费指接送会议代表,以及组织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不得列支设备购置、纪念品、旅游等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会议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内党办〔2014〕13 号)执行。
会议费报销应当提供的资料包括:会议预算、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纪要、会议开支结算清单、原始明细单据等。
(2)差旅费:
项目经费预算中的差旅费报销按照学校相关差旅管理办法执行。同时针对科研活动特殊情况作如下规定:
项目经费只报销项目组成员的差旅费,如有特殊情况需报销非项目组成员或临时聘请的校外专家差旅费的,项目负责人须提供相关说明,并经学院(部门)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签批。
教职工出差原则上首选公共交通工具,出于安全考虑,原则上不允许教职工驾驶私家车出差。若所到目的地无公共交通工具的,例如到偏远农村牧区或荒野进行调查、采集资料数据等,确需自带车辆的,应事先将路线、里程、天数和人数等信息向学院分管科研领导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报销出差期间的规定费用,包括乘车人员必要的交通意外保险(凭保单和发票报销)。
确需租用车辆的,需提供由项目负责人与出租方签订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盖章的租车合同或协议。租车合同或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租用标准、租用时间、总租赁费用、租金支付方式、出租方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违约责任、保险责任、风险分担及租用车辆的车型/车牌号、出租方联系方式等;因特殊情况,租用私人车辆的,还需提供出租方的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市内出租车费可凭出租车票据实报销,但每年每个课题报销的出租车费原则上不得超出300元。
出差天数超过20天的伙食补助和公杂补助参照学校相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在校学生伙食和交通补助可按照教职工标准的50%执行。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出国(境)人员的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报销时需提供出国(境)的政府审批文件,经校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财务处审核后的经费预算。
外国专家来华费用,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条款执行。
(三)劳务费报销:
1.专家咨询费
(1)报销时项目负责人须严格审核专家资格,不得发放与课题无关的专家咨询费。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2)专家咨询费的发放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有明确开支标准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开支标准的,按以下标准执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0—3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1000—2000 元/人·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标准上浮50%执行。咨询半天按照标准的 60%执行;不超过两天(含两天)按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从第三天开始按标准的 50%执行。
2.其他劳务费
其他劳务费支付对象应为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3.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由获得劳务报酬者个人承担,学校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四)业务费中资料费(社科类)、印刷出版费(社科类)报销参照本细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科研经费审批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5万元以下的科研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财务处分管副处长按职责审批。
(二)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科研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财务处处长按职责审批。
(三)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回避制度,财务经办人须由项目组其他成员担任。无项目组其他成员或项目成员为项目负责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财务经办人须由所在学院教学科研秘书担任。
第四章 转拨规定
第八条 科研经费外拨应以预算和合作(协作)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经费预算中没有外拨经费预算的一律不允许外拨。合作(协作)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协作)单位是非政府举办的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九条 转拨课题合作经费时,项目负责人持项目批复预算书、以学校名义签订的科研经费转拨合同、合作单位开具的有效票据和本章第八条中所述其他必要资料到财务处办理转拨手续。
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技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横向科研经费的外拨合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的50%。
第十条 外拨经费支出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一)课题承担单位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在收到国家科研经费后,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以学校名义申报立项的科研项目,需要转包一部分给企业协作的科研经费,企业应提供正式发票作为学校的财务凭证。
第五章 暂付款(借款)规定
第十一条 借款人须为项目负责人,且为学校在职教职工。不允许学生借款。
第十二条 预付款(借款)按照学校暂付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预付款应在本年度报销。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报账,的,财务处可暂停项目负责人的经费支付。
第十四条 每年度进入12月后,财务处原则上不再办理预付款手续,特殊情况须借款的,须经科研处(社科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签批后方可办理。
第六章 付款方式规定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时需持 pos 机小票和发票。
第十六条 银行转账。除第十一条外,其他收付业务,原则上须通过银行转账(支票、对公汇款)的方式进行结算,经办人应提供准确无误的收款单位(人)名称、银行账号和收款银行名称等信息。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人员支出,需提供劳务费发票及个人银行信息。
第七章 科研经费收入票据与涉税处理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收入票据。科研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统一出具到款凭证或票据。
(一)对通财政取得的纵向科研经费,财务处提供加盖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财务专用章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
(二)对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纵向科研经费,财务处提供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普通收据和加盖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财务专用章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
(三)对于横向科研经费来款,须使用税务发票,财务处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十八条 对需开发票的科研经费,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执行。项目组应在合同签订时将所需缴纳的税费纳入经费预算,应税金额按照经费到账金额确认并于开具税务发票时扣缴。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相关税款的代扣代缴工作。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实行款到开票的方式。科研经费确认到账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持项目合同书到财务处办理相关票据手续。对需要出具发票的科研经费,财务处提供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扣缴税款。
第二十条 预借发票。 如遇来款单位需学校先提交发票再拨付科研经费等特殊情况时,学校允许项目负责人通过办理发票借用手续提前开出发票。预借发票需遵循以下规定和要求:
(一)应提供的资料:《项目合同书》《项目登记表》及《预借票据审批表》。
(二)开票金额:财务处根据《项目合同书》中订立的到账经费出具发票,若合同条款中规定项目经费分期拨付的,则发票按分期到款金额开具。
(三)税费处理:办理预借发票手续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供横向项目经费用于垫支税费,开票时预扣的税费在经费到账后予以冲回。若横向项目经费余额不足或项目负责人没有横向项目经费的,则需用现金缴纳税费,所缴税费在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可凭交费时财务处开具的收据报销现金缴纳的税费。
(四)预借发票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尽量减少发票预借。每张发票对应的经费应到账时间为自开票日算起3个月内。发票交至来款单位后,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对方单位妥善保管发票,并及时、按期付款,若经费不能在规定期限到帐,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发票退回财务处;如不按时退回,财务处于开票日算起第6个月冻结项目负责人的全部横向项目经费并不允许其再预借发票;开票后满一年经费仍未到账的,财务处将冻结项目负责人全部项目经费,直至其经费到账或退回发票。每年度进入12月后,若经费不能在当年到账,学校不再对外开具发票。
(五)核销:科研经费如期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员需到原开票地点办理核销预借发票手续,并到财务处办理进账手续。
(六)预借发票保管责任:发票一经出具,项目负责人应对票据的安全、完整负全责。因保管不善导致票据遗失的,按国家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的有关票据管理办法处理。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如有“绕道旅游”、“变相旅游”,到旅游景点住宿的一律不得报销。往返目的地与请假审批表不一致,需做合理说明。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科研经费。对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