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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关于读者借阅超期、损坏及遗失图书的有关规定

2018年08月28日 11:26  点击:[]

一、超期罚款

1.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每册超期1天罚款0.30元。

2.阅览室短期外借书刊复印者,逾期不还,每超半天罚款1.00元。

二、遗失赔偿

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借书处报告,并赔偿原书。超过应还日期,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

1.普通图书:

A.赔偿原书或同种书,所赔图书必须整洁完好,另加20元(图书加工费)。

B.赔款:1949年至1979年出版的图书以原书价×20为赔偿标准,另加20元(图书加工费)。1980年至1995年出版的图书以原书价×15为赔偿标准,另加20元(图书加工费)。1996年后出版的图书以原书价×10为赔偿标准,另加20元(图书加工费)。

2.多卷书:

丢失多卷/集/册图书中某一册,而不能单册零购者,按整部/套图书价格的平均单册价的10倍赔偿,另加20元(图书加工费)。

3.外文图书:

外文原版:1979年前出版的以原价×25为赔偿标准,另加20元(图书加工费)。1980年后出版的以按原书价×15为赔偿标准,另加20元(图书加工费)。外文影印图书:参照1980年后出版的中文图书标准赔偿。

三、污损赔偿

1.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污损书刊者,一般图书每页罚款1元,图表类每页罚款2元。如损坏严重,必须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同时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2.读者故意拆散、剪、撕毁书刊等,必须赔偿原书刊且按原书刊价格50倍罚款。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同时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四、偷窃处罚

1.读者不得擅自将图书馆的各种文献、资料带出室外,如违反此规定则按窃书论处。

2.窃书者一经发现,每册图书罚款100元—500元,追回所窃图书并停止该读者借阅权限三个月。情节严重者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本人所在单位,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从严处理。

3.遇有特殊情况,由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五、其它

1、读者应在寒、暑假假期内归还的图书,按通知在开学后一周

内还清,否则按逾期处理。

2、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应及时归还此期间不使用的图书或续借需继续使用的图书。无法按期归还所借图书,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口头说明无效。

3、读者在赔偿之后又找到原书,可归还图书并持我馆开具的赔款收据退回赔款。但从赔偿之日起计算并收取超期罚款。

图 书 馆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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