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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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目的在于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开展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评审名额和预算金额每年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统一下达学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正式学籍;

(三)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学习勤奋,在校期间成绩优异;

(七)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参评学年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参评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前10%(含10%),在校期间无不及格和重修课程。

(二)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一)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的;

(二)评审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或住宿费的;

(四)参评学年宿舍卫生不合格的。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学校按照区级相关部门下达的评审名额,根据各二级学院在校学生人数等因素分配评审名额,发布评审通知。

(二)组织申报。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本单位评审工作。

(三)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材料。

(四)班级推荐。辅导员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选,民主评选通过后,辅导员据实填写推荐意见,向本单位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申请学生相关材料。

(五)各二级学院评审。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年级(或班级)民主评选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本单位评审,按照分配评审名额产生拟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并向本单位师生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资助中心。

(六)学校评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各二级学院评审材料,向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提交拟推荐获奖学生名单以及相关材料。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评审,确定上报评奖学生名单,并向全校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一条 奖学金于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获奖学生,奖金优先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自治区奖学金不可兼得;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自治区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励志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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