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加速教学、科研及管理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使我校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更加规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是我校因公出国(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所有出国(境)事务必须报备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第三条 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教职工出国(境)工作包括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教职工因公短期(临时)出国(境)。
第四条 出国(境)申请者应为我校正式职工,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开放,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为国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无重大疾病和传染病,能胜任在国外的出访任务。
第五条 出国(境)教职工在境外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和各项外事纪律。
第六条 处职干部出国(境)的请假报批严格按《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中层干部外出、调出、兼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出国(境)人员在出国期间应主动购买涉及人身安全和医疗保障的相关保险。
第二章 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工作管理
第八条 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是指通过国家公派或单位公派的方式出国(境)执行(高级)访问、合作科研、进(研)修培训、攻读学位、任教等公务活动。时间一般为1个月(含)以上,攻读学位人员的学习期限可根据就读学校的学制确定。
1. 国家公派是通过国家有关部委、省级相关部门等统一派出,执行国家统一经费开支规定。
2. 单位公派包括我校独立资助及自筹经费等方式的派出。
第九条 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工作必须坚持以下派出原则:
1. 选拔公派出国(境)人员,应根据学校发展、师资培养、学科建设的需要,做到“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
2. 实行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办法。
3. 出国(境)申请者必须是我校教学、科研、管理的学术带头人和业务骨干,掌握相应国家、地区的语言文字,外语熟练,听、说、读、写能力强,通过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符合派出的外语要求,并符合相应项目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国(境)外访问研修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的工资、岗位津贴及待遇管理参照学校相关人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的经费管理
1. 经各单位推荐及学校研究同意的拟出国(境)人员出国前的境内语言培训费、差旅费等均由人事处管理。培训期间无额外补贴。
2. 出国(境)人员的出国(境)经费按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汉办或学校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公派出国(境)工作管理
1. 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时,为保证顺利成行,申请人必须提前3个月提交《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申请表》,并提供邀请函等相关材料,同时提供由所在单位和申请人共同确定的国(境)外研修计划,研修计划应明确国(境)外研修期间的具体任务及回校后体现研修成果的具体指标。
2. 已租赁学校住房的公派出国(境)人员,其住房管理参照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3. 公派出国(境)人员应根据项目要求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或学校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
4. 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所在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大力度,在确保完成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教师出国(境)工作学习。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应加强管理,做好派出人员的计划、协调、管理、考核等工作,并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相关协查、统计工作。因未及时上报或错报而导致的不良后果由所在单位承担,情节严重者(如谎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 公派出国(境)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学校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学校声誉,出国(境)期间须遵守我国和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恪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与派出身份不相符的活动。如有违反,学校可立刻终止其研修项目,责令其回校,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6. 公派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执行研修计划,紧凑安排学习任务,密切联系接收方合作导师,确保研修质量,尽快提高业务素质。
7. 公派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按照研修计划执行,变更计划须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将取消其留学资格,终止研修计划。
8. 公派出国(境)人员抵达留学所在国(地区)后,一个月内将入学证明、居住地址等信息告知学校。每季度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向学校汇报思想动态、学习工作进展以及专业领域从事研究开展情况等。
9. 公派出国(境)人员工作研修期间,不得中途擅离国(境)外工作学习岗位,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者,需按相关程序提前向学校及相关部门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但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5天,且一切费用自理。未经学校及相关部门批准擅自离岗者,将按照学校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处理。
10. 出国(境)人员应按规定期限完成工作学习任务。公务期满,应立即回国,不得擅自延长期限和改变身份、更改留学国别和留学单位。对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要求延长期限、改变身份、更改留学国别和留学单位的申请,学校将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原则上不予同意;孔子学院项目出国(境)人员要求延期续任的,须在任期结束前6个月向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按国家汉办及学校相关文件管理规定执行续延任务;如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确因学习工作需要延长期限,必须在本次期满前2个月向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并签署意见,交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报学校审批后交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存档,原则上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学校不承担延长期内的任何费用。
11. 公派出国(境)人员在获得签证后成行前一周内应到申请人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通报离校日期,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每月的考勤里注明出国(境)人员情况交人事处;按期回校后一周内应到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处和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报到,同时向上述部门出示护照原件、提交出国(境)学习或工作总结(3000字以上)及学习工作成果证明材料及所在单位对留学人员国(境)外研修指标的考核情况与验收意见、所在单位对留学人员回国后的工作安排。
12. 留学期满回国人员应在回国后1个月内(假期顺延)在所在单位范围内做1次以研修成果为主题的学术报告,对研修成果整理成册,内部交流。
13. 留学期满回国人员原则上应在回国1年内为本科生主讲1门双语教学课程或1门国际教育项目课程,两年内至少在国(境)外重要刊物发表教学、科研论文1篇,或获得1项省部级及以上的国际合作科研项目。
14. 公派出国(境)人员按期回校后要求调动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违约行为处理
1. 对因返程航班延误等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国,且综合考虑签证等综合因素,学校不按违约行为追究责任。
2. 未经批准超过回国日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者,应偿还所获资助费用的20%。
3. 未经批准超过回国日期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者,应偿还获得资助费用的30%,并支付违约金。同时,学校视其为自动离职。
4. 留学人员或经已批准出国进修学习人员编造虚假事实或故意隐瞒出国目的、从事与留学身份不相符的活动,经查证属实,学校将追回全部费用,并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5. 违约者按出国留学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工作管理
第十四条 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是指通过全部或部分由学校行政事业经费资助或经学校批准自筹经费的方式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培训、授课、访问等公务活动。期限一般为1个月以内。
第十五条 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工作必须坚持以下派出原则:
1. 因公短期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实质性内容,讲求实效,严禁一般性考察,可派可不派的一律不派,严禁搞公费出国(境)旅游等不正之风。
2. 原则上任何人不得公费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及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公司、办事处等团组出国(境)。
3. 公费短期出国(境)人员要精干内行,业务对口,年龄要适当;出访内容必须与职级身份相称,充分体现精干、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十六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的经费管理
1. 学校鼓励教职工自筹经费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原则上一切经费由申请者本人承担。
2. 未经批准及持因私护照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均不得在科研费、事业费和学校其它经费中报销出国(境)费用。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出国(境)费用的必须经学校科研经费主管部门签字同意,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审核确认。
3.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由国(境)外方面提供出访经费的,若国(境)外提供的资助已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的数额,均不得再从科研费、事业费或学校其它经费中支付费用;若国(境)外方面提供的资助不足国家财政部规定的数额,可由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根据该次出访任务批件及《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核定,经学校科研经费主管部门签字同意,可从本人科研经费中补齐不足部分。
4. 申请者申请时应出具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原件。
5. 经学校批准代表学校出国(境)访问和洽谈校际交流等公务活动的团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据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核报。
6. 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使用出国(境)经费。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凡发现未按规定和标准办理的费用和支出,一律不予报销(参见《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外汇由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牌价换算。
第十七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工作管理
1. 各单位每年年底前报送本年度出国(境)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团组及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派遣计划等)及下一年度出国(境)计划至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出访计划须写明出访任务、主要人员、时间、前往国家(地区)、邀请方和经费来源。未经报批计划的出访任务一般不予受理。
2. 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时,为保证顺利成行,必须提前3-5个月申请人须填写《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因公短期出国(境)、赴台人员申请表》,同时提供邀请函、出访日程安排等材料。参加国际会议需提供署名为第一作者和第一单位的论文录用通知及保密审查表。出访任务等信息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下一步报批手续。
3. 出访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出访国家(地区)一般不超过2个。6人及以上组团出访且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自筹经费,如科研项目等经费支出的组团出访经本单位同意,报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两国不超过8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在境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擅自延长停留时间,不准通过旅行社和其他渠道办理公费出国(境),不准异地办理出国(境)证件,不准借因私名义改变身份出国(境),不准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4. 申请者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工作单位和所任实际职务,不得以学会、协会等社会兼职身份申报。凡担任党内职务或身份不便对外的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时,须同时拟任对外身份。严禁在因公出国(境)任务和人员报批中弄虚作假。
5. 申请者获准出国(境)执行公务时,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同团出国(境)。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出国(境)执行公务。
6. 申请公费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人员至少有1篇第一作者且第一单位为我校的论文被大会录用,并提供大会组委会发来的论文录取通知书。对于在重要的国际会议担任一定职务人员,或应邀做大会报告人员则优先派遣。若一个会议有符合条件的两人或更多人员申请,学校将按上级规定酌情审批与资助。
7. 因公出国(境)培训人员应经过严格选拔,培训内容既要紧密结合学校教学改革和学科建设的迫切需要,又要是国内培训难以解决的问题。选定合格的国(境)外承办机构,培训计划充实,有对口参观的单位,授课时间不少于有效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二。培训完后应按时回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8. 参加本系统组团出国(境),应由有组团资格的主管部门来函商请我校,并附上组团请示报告(复印件)、出访详细日程、收费标准、经费来源等材料,经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参团。任何人不得擅自参加任何团组公费出国(境)。凡指定参团者姓名又不提供费用的商请函视为无效商请函。未经批准出国(境)的,学校不予报销任何费用,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未经我校报批而取得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的,学校不予认可。
9. 因公出国(境)申请者应按各驻华使领馆的要求办理相关材料和签证,如无故不去办理签证又不及时告知的,当事人3年内不得派出执行公务。
10.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办法(见附件《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办法》),获准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7天内将出国(境)证件上交组织人事部门,个人不得自存。对未按时上交出国(境)证件的,当事人3年内不得派出执行公务,学校还将追究其责任。任何因公出国(境)人员不得同时持用两本或以上有效出国(境)证件出国(境)。
11. 出国(境)人员成行前须到申请人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执行完公务回国后,一周内写出书面总结(2000字以上)交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否则将影响以后申请出国(境)执行公务。
12. 出访者带回的技术资料等应上交学校图书馆或相关资料室,逐步建立出访成果共享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出访实效。
13.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查处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