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管理,规范采购人代表资格审查和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采购人代表,是指符合本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以独立身份代表学校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采购人代表库的建立:由学校各学院、各部门按要求推荐候选人,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报学校同意后成立。采购人代表库包括货物、服务、工程三大类,涵盖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及家具、基建工程、网络智能化、图书、安保物业、食材等类别。
第三条 采购人代表候选人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有法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责任心强,有担当精神和奉献精神;
(二)熟悉相关领域的业务,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
(三)了解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评审程序。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的推选产生:
(一)采购人代表的推选采取从学校采购人代表库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采购人代表抽取前须先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报备,抽取过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纪委的监督下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的抽取原则上在开标前一天进行。
(二)因采购产品特殊,采购人代表库评委不能满足需求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在学校范围内遴选三位相近专业的采购人代表候选人,国有资产管理处在纪委的监督下随机抽取。
(三)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原则上选派一名采购人代表;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或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可以选派两名采购人代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采购人代表的推选应按规定采取回避制度。采购人代表发现存在下述三种情况的,应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五条 参加采购人代表抽取工作的人员对被推选采购人代表的姓名、部门、联系方式和所参与评审的项目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采购人代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 采购人代表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进行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八条 采购人代表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应当积极维护学校利益,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和学校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采购人代表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保密制度,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第十条 采购人代表在履职过程中如有违反工作纪律的, 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