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科学合理、政策落实、 规范高效、厉行节约、物有所值的原则。
第三条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评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情况;
(二)是否物有所值,有无重复建设情况;
(三)需求论证、经费保障、场地安排、原有器材的报废、项目的编制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项目属性、采购方式。
(五)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五条 组织召开评审会议,会议原则上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主持人对项目进行说明,并按照评审内容逐项进行评审。
第六条 参会人员应为财务、国资、后勤、审计等部门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需要,项目部门还可安排熟悉项目情况的其他人员列席。
第七条 会议召集部门应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相关会议材料(非涉密)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以便提前做好讨论准备。
第八条 评审通过,方可提交学校会议审议,召集部门应将评审结论、建议及议事过程等情况,简要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