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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2]  来源:

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内财教规〔202211号)的通知精神,加强对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提升服务自治区及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使用方向包括:重点支持4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支持科研创新平台能力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定支持。对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开展前瞻性自主科研、提升创新能力给予稳定支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自治区财力状况适时加大支持力度。

(二)目录引导。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发展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探索和技术攻关,结合自身特点,集中优势、科学研判,设定研究指南,引导研究方向,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三)学校根据自身基本科研需求统筹规划,自主选题、自主立项,按规定编制预算和使用资金。

(四)公开公正。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自主申报、公开评议、校内公示、择优立项等方式遴选项目,确保各环节公开、公正、透明。

(五)注重绩效。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 财务处核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编制、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科研处(社科处)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明确立项审批程序,加强项目库的建设,对立项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以“项目库”形式开展资助工作,采取先入库,再出库的方式进行。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科研处(社科处)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求,发布申报指南,集中受理,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每年六月份征集一次入库项目,再根据预算经费总额开展出库立项工作。

第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两个项目。

第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恪守科学道德,具有端正扎实的学风、活跃的学术思想,有能力完成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

(二)申请人须为我校正式教职工或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无其他不适宜申请承担科研项目的情况。

第十条 不予资助立项范围:

(一)研究内容低水平重复,理论依据或研究价值明显不足的;

(二)项目主要内容已获得资助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所承担项目的;

(四)存在学术不端等其它行为的。

第十一条 科研处(社科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入库、出库立项资格。

第十二条 科研处(社科处)根据当年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情况,确定项目库中拟出库资助的项目及相应资助额度,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予以立项。

第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各类别项目立项数量及资 助额度,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拨付基本科研业务费总额决定,原则上理工类项目每项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9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每项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6万元。在实施周期内逐年划拨。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与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任务书的要求开展研究工作,并合理使用经费。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务书内容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社科处)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主观原因未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或违反本办法的,缓拨或停拨项目经费,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该项目,并追回全部经费。项目负责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可申请延期一次,时长不得超过1年。延期届满后仍无法完成的,终止项目研究,收回剩余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撤销项目实施的申请,并报科研处(社科处)审批。

(一)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是我校正式教职工或学生的;

(二)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

(三)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有其他应变更负责人或终止/撤销项目情形的。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社科处)提交结题验收相关材料。科研处(社科处)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评审,未通过结题验收者,收回剩余经费。

第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须以“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为第一署名单位,并标注“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Hohhot Minzu college)中英文字样和项目编号。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由学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不低于年度预算的50%。

第二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严禁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应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收支情况由财务处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科研处(社科处)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团队科研需求。

第二十五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国资处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等由科研处(社科处)按规定统筹管理。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科研处(社科处)对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研究进展及产出、人才团队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实施绩效评价,项目申报时负责人应同时设定绩效评价目标,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对既定目标进行绩效自评。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人按要求及时向科研处(社科处)报送科研业务费使用及绩效管理年度报告。科研处(社科处)每年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报送上一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情况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八条 科研处(社科处)定期对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执行进度进行年度考核,对于未通过考核的项目,调整或者扣减当年预算或暂停安排以后年度预算。

第二十九条 科研处(社科处)、财务处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应遵守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不得借科研之名将经费挪作他用,或违规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觉接受并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应严格查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移交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社科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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